永嘉县大若岩镇男子钱某因自己的七座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被公管部门扣押,一气之下竟然对着自己的面包车偷偷放了一把火。6月26日,钱某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1月25日,钱某因用其自备昌河七座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永嘉县公管所查获。公管所将该车暂扣后,钱某即起意烧毁该车。同年1月28日,钱某购买了汽油、手套和尼龙袋等作案工具,于当晚将这些工具存放在公管所大院围墙外面的角落。2月23日凌晨1时许,钱某攀爬到围墙上,将汽油浇洒于自己的面包车上,并用其中的一只手套点燃面包车,随后逃离现场。面包车在燃烧20余分钟后被闻讯赶到的消防队员扑灭,钱某的面包车被烧毁,经评估价值18345元;相邻停放的一辆小车被局部烧坏,造成经济损失1129元。 法院认为,钱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钱某的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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